湖南常德武陵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一則案件,一名員工因未按公司要求每小時至少釘釘打卡簽到一次,遭公司辭退。勞動仲裁和法院均支持了被辭退員工的訴求,判決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2萬余元。
用人單位制定員工考勤規則,本無可厚非。但單位在出臺規定時也要考量是否遵循了基本法律常識,是否把員工當作有尊嚴、有創造力的人來看待。打卡和認真工作之間,從來就畫不上等號。就算按時打卡,但都在混時間,這樣的打卡有何意義?類似“每一小時至少打一次卡”的奇葩規定,既不能獲得員工認同,也無益于企業發展,更涉嫌觸碰法律底線,理當堅決摒棄。
文/楊麗 圖/張永文